(一)当事个通过电子口岸申请直接退运,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等相关质料。
(二)海关将核批结果通过系统反响当事人。
(三)当事人收到系统回执后,应当凭据海关要求治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关于已向海关申报的货物治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应当在取消原进口报关单或者转关单后,治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出境申报手续。
(四) 当事人收到《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凭据海关要求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治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五)当事人治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报手续的,除另有划定外,应领先行申报出口报关单,然后填写进口报关单治理直接退运申报手续,进口报关单应在“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
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的,当事人治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可以免予填制报关单。
(六)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由于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法或者由另一口岸退运出境的,应当经由原进境地海关审核同意后,以转关运输方法监管出境。
治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所需资料
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
2、条约、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治理步伐》
第二条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卖力人或者其署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以及海关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步伐。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治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步伐,当事人应当凭据一般退运手续治理。
第三条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治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因为国家贸易治理政策调解,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四)有关贸易爆发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检验检疫缺乏格,能够提供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