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目录内产品在进口时有可能申请免办3C认证,如果是海内生产的是无法免的。
为包管贸易需求,并借鉴国际上的实施经验,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凭据《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对此国家认监委于2005年3月9日宣布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通告》对免条件进行了通告。通告如下:凭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治理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针对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性运动中的特殊情况,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予以通告。
一、切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事情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切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记。
二、切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括公用品);
5.仅用于商颐魅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法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法进口的零部件。
切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署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切合免条件的证明质料、责任担保书、产品切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运动中使用。
三、《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规则进行处分。
1.不切合本通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运动中使用的;
2.切合本通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运动中使用的;
3.编造虚假质料骗取《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
4.获得《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四、相关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署理人有义务配合质检机构开展对无需/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事宜的监督、视察事情。
五、本通告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8号通告同时废止。